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3216号
苏玉见:
本院受理原告海口伯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玉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货款人民币4210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663.9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210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按年利率15.4%(为了减轻被告人负担)的标准的一半计算,自2023年10月30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申请仲裁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的一半计算,暂计至申请诉讼之日约为7663.9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20日16时15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