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8600号
魏铜:
本院受理原告曾建设诉被告刘丽娜、魏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一、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并支付利息12580元(以85000元为基数,按2022年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年利率3.7%的四倍即14.8%计息,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为12580元)、逾期利息暂计7652.83元(以85000元为基数,按2023年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年利率3.65%的四倍即14.6%计息,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10日为7652.83元),合计105232.83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7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