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9498号
海南艺航教育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金鹰(海南)安保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艺航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安保费用116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6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21日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