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执270号之一
王海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文剑与被执行人王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琼0108执270号债务利息计算通知书,该文书载明:被执行人王海滨应向申请执行人易文剑支付借款本金900000元、逾期利息39780元、保全担保费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559.54元,合计950939.54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1909.39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2958.78元,共计980807.71元。
如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应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在限定时间内未提异议,本院将依法处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