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318号
张鹏:
本院受理原告李宝林诉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暂计349767元【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11月8日起计算至还清所有借款本息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6日】;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05月17日10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