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财保386号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海南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你司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与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财保386号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名下交通银行海口龙华支行(账户:461899991013000218778)以及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营业部(账户:010900109610688)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3125751.8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限额人民币3125751.88元的范围内为申请人海南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之一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名下交通银行海口龙华支行(账户:461899991013000218778)以及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营业部(账户:010900109610688)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3125751.88元的冻结。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