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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 亲朋聚餐把酒言欢,患病饮酒责任自担
  发布时间:2023-09-0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亲戚朋友聚餐中相互敬酒、劝酒属平常的酒桌饮酒行为,只要不超出合理限度都具有合理性,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聚会饮酒属社交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共同饮酒人安全注意义务的程度应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

【以案说法】

近期,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亲朋聚餐共同饮酒后意外身亡的生命权纠纷案。案件承办法官审慎把握因果关系、安全注意义务的判断,依法认定共同饮酒人不存在侵权行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周某与万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3月21日下午,王某邀请周某一家及其他老乡聚餐,过程中周某与其他人共同饮酒。聚餐结束后,周某拒绝打牌活动,骑电动自行车搭载妻儿于当晚九时左右回到家中。其后周某在家中无明显诱因跌倒在床,呼之不应,妻子万某遂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发现其已死亡,经抢救未能恢复心跳。经鉴定,死者周某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常见的诱因有:外伤、情绪激动、精神紧张、劳累、饮酒等。经检测,周某生前存在饮酒情况,可成为诱发心脏疾病发作因素。其后,周某的妻儿将共同饮酒的11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495254元。

诉讼过程中,原告万某等陈述:当天周某饮用的是白酒,具体喝多少不清楚,期间有人向周某劝酒但没有拼酒,万某没有劝阻周某喝酒;聚餐前,周某和原告万某都不知道周某有心脏疾病,其之前也没有犯病过,平时饭量较大,也没有因身体问题到医院检查治疗;当晚聚餐结束时周某处于醉熏状态,但意识还清醒,周某骑电动自行车载着原告顺利回到家,路途中并没有发生意外。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十一名被告在聚餐中轮流向周某敬酒并劝酒,导致其在回家后因饮酒过多陷入昏迷继而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但周某及其妻子万某均没有向聚餐组织者王某及其他被告明示周某患有心脏疾病不宜饮酒,而且原告也没有举出证据证明甚至也没有陈述出王某等被告如何超出合理限度地向周启成敬酒并劝酒,因此,十一名被告在组织、参加聚餐活动中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原告万某等的诉讼请求。

原告万某等不服本院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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