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恢199号 | 失信人 | 邱世琴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6102061318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邱明、邱世琴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孙继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邱明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继强偿还支付利息(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年20000元的标准计付);
三、驳回原告孙继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1.91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邱明、邱世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10-1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483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2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