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481号 | 失信人 | 杨县委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1010319780204701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杨县委自愿与原告曹爱英离婚;二、婚生女杨可馨、杨渃馨均由原告曹爱英抚养,随原告曹爱英共同生活,被告杨县委自 2018年 9月 1日起于每月 10日前支付杨可馨、杨渃馨的抚养费 10000元,直至杨可馨、杨渃馨年满 25周岁止;三、被告杨县委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在每周六上午 9:00到原告曹爱英处接走杨可馨、杨渃馨,于每周日下午 18:00将杨可馨、杨渃馨送回原告曹爱英处,
3被告杨县委还可以在法定假日接杨可馨、杨渃馨外出;四、现登记在被告杨县委名下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路 91 号院 2 号楼 2 单元 14 层 92 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 0901077923号),归原告曹爱英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原告曹爱英偿还,房屋贷款清偿完毕后,被告杨县委应当在一个月内协助原告曹爱英将该房屋产权办理过户登记到原告曹爱英名下;五、现登记在原告曹爱英名下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西三街 5号颐养公社·阳光城(503地块)11#住宅楼6层 2单元 601房一套[不动产证号:琼(2017)海口市不动产证明第 0016838号],归原告曹爱英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原告曹爱英偿还;六、以被告杨县委的名义购买的位于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美桃岭地段天赐·海尚居 B4(幢)2(层)204(室)房屋一套(合同备案号:CML000044361),归原告曹爱英使用,剩余房屋贷款由原告曹爱英偿还,房屋贷款清偿完毕后,被告杨县委应当在一个月内协助原告曹爱英将该房屋产权办理过户登记到原告曹爱英名下;七、被告杨县委应当于 2028年 8月 31日前向原告曹爱英偿还欠款 60万元;八、原告曹爱英与被告杨县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偿还;九、案件受理费 12846.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
4计 6423.15元,由原告曹爱英负担(已预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204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婚姻家庭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