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526号 | 失信人 | 黄淑飞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4082519620903340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潘积维、黄淑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罗渊略借款本金7159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715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月20日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54.6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潘积维、黄淑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10-1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33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