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740号 | 失信人 | 陈惠强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10019730116032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李广忠、陈惠强确认借到原告程团开人民币 100000元,同时被告李广忠、陈惠强自愿向原告程团开补偿因本案纠纷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共计 5000元。以上共计 105000元,被告李广忠、陈惠强自愿按照以下方式向原告偿还该笔借款:1、2020年 8月 8日前向原告偿还 50000元;2、2020年 9月 8日前向原告偿还 55000元。二、被告李广忠、陈惠强按照以上约定偿还 105000元以后,双方就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3三、如被告李广忠、陈惠强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向原告程团开偿还上述款项,原告程团开可就尚未清偿的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 1150元,由原告程团开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10-2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20)琼0108民初713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