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恢457号 | 失信人 | 孔碧波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10219810331062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孔碧波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小琴偿还借款人民币 274400元及利息(以 274400元为基数,自 2016年 9月 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6%计算)。二、驳回原告吴小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880元,由被告孔碧波负担 5416元,原告吴小琴负担 4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10-1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民终34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