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101号 | 失信人 | 陈明文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419760317441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陈明文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人民币
721322.91元、保费人民币 5441.63元和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和逾期保费之和为基数,以每日千分之一,自 2018年 3月 28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46.0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陈明文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064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追偿权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