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恢112号 | 失信人 | 黄泽喜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3198505063883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黄泽壮、刘海华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95,091.9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其中截止至2018年9月1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9,416.68元+146,608.26元+9,760.15元=185,785.09元;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95,091.90为基数,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实际偿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编号:UBGRDK20160052号)的第二部分中的特别条款第二条的规定计付];
二、被告吉才防、黄泽喜对被告黄泽壮、刘海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6.3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黄泽壮、刘海华负担7726.38元,吉才防、黄泽喜负担1000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10-2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358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