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316号 | 失信人 | 海口五福门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100589281537W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告吴春花与被告海口五福门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自愿解除 2017 年 10 月 28 日签订的《订货合同书》;二、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海口五福门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吴春花预付款人民币 34000 元未退还,被告海口五福门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被告陈方喜于十个月内共同退还原告34000 元,自 2018 年 12 月起每月退还原告吴春花 3400 元直至付清止,双方债权债务即结清。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25 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海口五福门红木家具有限公司、陈方喜共同负担,两被告于支付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的最后一笔款项之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3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陈依连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10-15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463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