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388号 | 失信人 | 熊学林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2012419800905751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熊学林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吴丽琼借款本金 200000元;二、被告熊学林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丽琼支付于 2018年 12月 5日所借的 100000元款项在 2019年 8月 6日至 2019年 9月 5日期间的利息 2000元,并支付于 2019年 4月 16日所借的 100000元款项在 2019年 7月 17日至 2019年 9月 5日期间的利息 3333元;三、被告熊学林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 2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 2%的标准,向原告吴丽琼支付 2019年 9月 6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四、驳回原告吴丽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8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4380元(原告吴丽琼已预交),由被告熊学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10-1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350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