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410号 | 失信人 | 郑娇容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519730412334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人符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27年10月16日止。)
二、被告人符胜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与同案人黎生文、韦三弟、洪文生、王世锐、陈其招、李整及王世栋的法定代理人王昌良、郑娇容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世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466697.88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10-0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刑初37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附带民事赔偿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