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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忠(证件号:440923196206092434)
  发布时间:2020-10-21 16:07:29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3740号
失信人
李广忠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40923196206092434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李广忠、陈惠强确认借到原告程团开人民币 100000元,同时被告李广忠、陈惠强自愿向原告程团开补偿因本案纠纷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共计 5000元。以上共计 105000元,被告李广忠、陈惠强自愿按照以下方式向原告偿还该笔借款:1、2020年 8月 8日前向原告偿还 50000元;2、2020年 9月 8日前向原告偿还 55000元。二、被告李广忠、陈惠强按照以上约定偿还 105000元以后,双方就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3三、如被告李广忠、陈惠强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向原告程团开偿还上述款项,原告程团开可就尚未清偿的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 1150元,由原告程团开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10-21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20)琼0108民初7134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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