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642号 | 失信人 | 关国锋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1140319860407547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关国锋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8500.88元、利息1925.05元、罚息165.37元、违约金6620元,共计57211.3元;二、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关国锋名下车牌号为“豫NH818W”、车架号为“LMVHDEED7HA259433”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14元,由被告关国锋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10-2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20)琼0108民初376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