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145号 | 失信人 | 蔡幸福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513026196710293818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蔡幸福、王植娇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8十日内,向原告陈真明偿还借款本金 30 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截止至 2019 年 5 月 16 日的利息为 13.5 万元;自 2019年 5 月 17 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 30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为标准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825 元、保全申请费 2695 元(原告陈真明均已预交),均由被告蔡幸福、王植娇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10-2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765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