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487号 | 失信人 | 湛京标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319670703561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湛京标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偿还卡号为4816990007224882 信用卡欠款本金 35967.23 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截止 2020年 4月 19日,积欠利息 3068.08元、违约金1927.81元。自 2020年 4月 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以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计算,每期违约金最高 5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412.04元,由被告湛京标负担。
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10-1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20)琼0108民初534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银行卡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