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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京标(证件号:460023196707035619)
  发布时间:2020-10-16 15:44:39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3487号
失信人
湛京标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3196707035619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湛京标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偿还卡号为4816990007224882 信用卡欠款本金 35967.23 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截止 2020年 4月 19日,积欠利息 3068.08元、违约金1927.81元。自 2020年 4月 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以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计算,每期违约金最高 5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412.04元,由被告湛京标负担。 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10-16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20)琼0108民初5347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银行卡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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