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672号 | 失信人 | 杨开文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53262719900406173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杨开文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8575.38元,并支付利息2283.76元、罚息188.80元、违约金5360元,共计56407.94元;二、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开文名下车牌号为“粤WEE350”、车架号为“LH17CKBF7KH189723”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6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1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杨开文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10-17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20)琼0108民初320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