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658号 | 失信人 | 赫彦萍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1012219840507622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孙玉刚、赫彦萍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5714.5元、利
6息1400.75元,罚息181.22元、违约金6540 元,共计43836.47元;二、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孙玉刚名下车牌号为“豫B33Q22”、车架号为“LMVHEKFD4HA133797”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96元,由被告孙玉刚、赫彦萍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10-2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20)琼0108民初374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