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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会玲(证件号:452127196603032123)
  发布时间:2020-10-21 15:53:44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3741号
失信人
蓝会玲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52127196603032123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蓝会玲须于十日内向原告王冬红偿还借款18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本金为180000元人民币的利息由2018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王冬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10-21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20)琼0108民初2818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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