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128号 | 失信人 | 胡寒凌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4088119890910123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告张宏飞与被告胡寒凌分别于 2017年 4月 8日、2017年 4月 14日、2017年 4月 21日、2017年 5月 1日订立的四份《借款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胡寒凌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宏飞返还借款本金 35019.2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
62017年 4月 15日起至 2017年 4月 21日止以 10000元为基数,自 2017年 4月 22日起至 2017年 5月 1日止以 20000元为基数,自 2017年 5月 2日起至 2017年 7月 1日止以 30000元为基数,自 2017年 7月 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以35019.24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 24%计付);三、驳回原告张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138.47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胡寒凌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10-2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237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