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689号 | 失信人 | 涂俊飞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42701196408200818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0108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二、限被上诉人余兴全、涂俊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上诉人张伯义支付欠款62400元及利息(以62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6月22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张伯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664.88元,均由被上诉人余兴全、涂俊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10-0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20)琼01民终30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租赁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