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503号 | 失信人 | 郭丹妮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3108219820903018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郭丹妮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航空国际旅行社支付旅游业务款人民币 191207元并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 191207元为基数,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自 2018年 4月 12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164.19元、公告费 1950元(原告已
5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10-2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84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