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173号 | 失信人 | 宗继革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220103196802131014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宗继革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元成偿还借款本金 100000元、赔偿违约损失 3150元并支付利息(以 100000元为本金,自 2019年 6月 1日起至 2019年 8月 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 8月 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王元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宗继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10-1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241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