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504号 | 失信人 | 吴男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4082519890417451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吴男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海南航空国际旅行社业务款人民币 26428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 264280元为基数,自 2018年 5月 31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 0.5‰计算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贷款利率 4.35%计算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海南航空国际旅行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案件受理费 5857.4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吴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10-1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74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