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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楚雄(证件号:460030196709205435)
  发布时间:2020-10-20 19:53:27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3593号
失信人
赵楚雄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30196709205435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赵楚雄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2485.84元、未付保费 5510.86元,共计 17996.7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付方式:以 17996.7元为基数,自 2017年 8月 29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24%的标准计 8付);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32.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6.87 元,被告赵楚雄负担395.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10-20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0108民初13614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追偿权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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