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389号 | 失信人 | 海南华兴茂实业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100681151620U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海南华兴茂实业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伟导偿还借款本金 200000元,
11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年利率 6%、自 2016年 11月 2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 200000元为基数计付);二、驳回原告陈伟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492元,由原告陈伟导负担 2077元,被告海南华兴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44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林猷兴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1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337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