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068号 | 失信人 | 黎诗禄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419630426261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黎诗禄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大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0338.60元及利息(以370338.6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黎诗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20)琼0108民初131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