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234号 | 失信人 | 周仁好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4198406244214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仁好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黎红归还借款本金85000元;
二、被告周仁好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黎红支付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张黎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089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张黎红负担49元,由被告周仁好负担1040元。原告多支付的案件受理费161元,应予退还。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0-10-2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311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9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