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819号 | 失信人 | 孙立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519901217391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人孙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孙立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为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1586.75元。
三、被告人孙立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鑫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3004.66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为振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刑初15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