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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芳胜(证件号:460004198209156418)
  发布时间:2020-09-27 15:11:33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3314号
失信人
林芳胜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04198209156418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限被告林芳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赵朝文、邓金花人民币 268055.22 元; 二、驳回原告赵朝文、邓金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4327 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2553元,被告林芳胜负担 1774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9-27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民初9254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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