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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明(证件号:46010019731215271X)
  发布时间:2020-09-29 21:00:2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8)琼0108执恢395号
失信人
王子明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10019731215271X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王自明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搬出海口市大英村4号第二层房屋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09)美民一初字第534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物权保护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255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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