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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庆芳(证件号:460004198607074610)
  发布时间:2020-09-28 11:41:18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3339号
失信人
洪庆芳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04198607074610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双方确认洪庆芳尚欠吴宏亮借款本金8万元,并向吴宏亮支付违约金5千元,按第二项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完毕;二、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5千元,于7月31日前支付5千元,于8月31日前支付1万元,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每月支付5000元(每月底前);三、如洪庆芳未按以上任一期限支付款项,洪庆芳应以未还款金额为本金,自2019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24%向吴宏亮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吴宏亮可要求洪庆芳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及相应利息;四、本案诉讼费1024.26元,由原告吴宏亮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9-28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20)琼0108民初5904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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