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339号 | 失信人 | 洪庆芳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419860707461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双方确认洪庆芳尚欠吴宏亮借款本金8万元,并向吴宏亮支付违约金5千元,按第二项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完毕;二、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5千元,于7月31日前支付5千元,于8月31日前支付1万元,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每月支付5000元(每月底前);三、如洪庆芳未按以上任一期限支付款项,洪庆芳应以未还款金额为本金,自2019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24%向吴宏亮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吴宏亮可要求洪庆芳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及相应利息;四、本案诉讼费1024.26元,由原告吴宏亮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20)琼0108民初590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