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987号 | 失信人 | 谢春胜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5252719801225367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截止 2019年 3月 7日,被告邢福乐尚欠原告李桂俊石灰粉货款 130000元。二、被告邢福乐同意于 2019年 9月 6日之前向原告李桂俊支付货款 60000元,剩余 70000元货款自 2019年 10月份起在每月的 15日各偿还 10000元,直至 2020年 4月份付清为止。如被告邢福乐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原告李桂俊有权要求被告邢福乐一次性支付尚拖欠的全部货款。三、被告谢春胜对被告邢福乐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 3239.3元,因调解减半收取 1619.65元,由被告邢福乐负担。保全费 1254.83元由被告邢福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
3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05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