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102号 | 失信人 | 朱囿伊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10019710505041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判令被告朱囿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75727.3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判令被告朱囿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5000元;判令被告朱囿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26元;判令原告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有权对登记在被告朱囿伊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西苑路22号滨海国际小区A栋5层A-503房【琼(2017)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115043号】中第一顺位债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剩余抵押物折旧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5789.40元、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2016.47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朱囿伊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616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