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367号 | 失信人 | 步淑华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1010619650906104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维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周峻与步淑华于2017年4月21日签订的《转让协议》部分无效”;第二项“步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峻支付营业收入人民币2224.56元”;
二、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限步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峻退还转让款人民币14万元;
四、驳回周峻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997.72元,由周峻负担5416.72元,步淑华负担2581元;公告费1560元由周峻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965.72元,由周峻负担5416.72元,步淑华负担254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民终555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