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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淑华(证件号:41010619650906104X)
  发布时间:2020-09-23 10:31:19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2367号
失信人
步淑华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1010619650906104X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维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周峻与步淑华于2017年4月21日签订的《转让协议》部分无效”;第二项“步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峻支付营业收入人民币2224.56元”; 二、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限步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峻退还转让款人民币14万元; 四、驳回周峻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997.72元,由周峻负担5416.72元,步淑华负担2581元;公告费1560元由周峻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965.72元,由周峻负担5416.72元,步淑华负担254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9-23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民终5558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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