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582号 | 失信人 | 海口鸿记港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100MA5RD0LC3T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海口鸿记港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口多美康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86447.7元及违约金(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的违约金共计43644.77元;2019年8月1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以尚欠货款286447.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海口多美康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1.39元(原告海口多美康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海口鸿记港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王桂英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0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20)琼0108民初186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