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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朝(证件号:41292419810513545X)
  发布时间:2020-09-26 11:17:59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2572号
失信人
陈海朝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1292419810513545X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陈海朝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燕归还借款本金90000元和支付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2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吴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吴燕负担138燕,由被告陈海朝负担20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9-26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民初12062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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