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513号 | 失信人 | 夏瑞珠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52273019750711002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夏瑞珠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栗原栖梧返还 110000元及利息(以 110000元为本金,自 2019年 5月 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 6%的年利率计付)。
7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500元(原告栗原栖梧已预缴),由被告夏瑞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676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