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075号 | 失信人 | 海南新世通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00073008367XK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海南贵华药业有限公司、海南新世通制药有限公司承诺于202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海南海通印务有限公司支付完剩余货款619872.3元、律师服务费365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662.73元、案件受理费7388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或交付前述相应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至款项支付完毕或实际兑付银行承兑汇票之日起全部免除;
二、海南海通印务有限公司同意美兰法院先行解除对被告海南贵华药业有限公司、海南新世通制药有限公司的下列保全措施:1.解除海南新世通制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海口世贸支行账号为2201027509685510555账户的冻结;2.解除海南贵华药业有限公司在农信社海口市联社科苑分社账号为1012105400000142账户的冻结;3.解除海南新世通制药有限公司不动产权证号为201200386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查封。其他保全措施暂不解除,转化为执行前保全措施。
三、因海南新世通制药有限公司与海南新世通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蔡伦,蔡伦与海南新世通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承诺与被告海南贵华药业有限公司、海南新世通制药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海南贵华药业有限公司、海南新世通制药有限公司违反第一条的付款约定,海南贵华药业有限公司、海南新世通制药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蔡伦(身份证号:432501196510280026)、海南新世通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按下列方式共同承担赔偿责任:1.支付货款619872.3元及违约金(从2019年1月30日计算至实际赔付之日止);2.赔偿实现本债权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365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662.73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477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388元由被告海南贵华药业有限公司、海南新世通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蔡伦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327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承揽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