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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生(证件号:441522197210110671)
  发布时间:2020-09-24 15:20:35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3132号
失信人
陈俊生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41522197210110671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陈俊生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少阳偿还借款本金 200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 2000000 元为基数按月息 2%为标准,自 2019 年9 月 18 日起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5925.33 元,由被告陈俊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tufkxkzd41nug2dbaw案件唯一码审判长田秀莉人民陪审员黄亚六人民陪审员李炳雄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民初12056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255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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