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恢144号 | 失信人 | 海南乔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73581788-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解除原告裴亚钦与被告海南乔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6日签订的《房屋内部认购书》;二、限被告海南乔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向原告裴亚钦返还购房款69.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9.3万元为本金,自2010年1月10日起计至判决限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限被告海南乔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起十日内向原告裴亚钦支付赔偿69.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09.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海南乔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王文平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332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