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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芳(证件号:460022196903226221)
  发布时间:2020-09-29 21:00:29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255号
失信人
陈丽芳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2196903226221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黄娇清、黄娇华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韬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海南强匠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偿还38414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8414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为标准计付); 二、被告陈小妹、陈丽芳对被告黄娇清、黄娇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海南韬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海南强匠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4.66元、保全申请费2676元(原告海南韬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海南强匠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黄娇清、黄娇华、陈小妹、陈丽芳共同负担9722.69元,由原告海南韬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海南强匠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37.97元。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9-29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民初157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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