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327号 | 失信人 | 苏宏永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5058219710923303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苏宏永、张海蓉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嫦娥借款本金人民币 8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至 2019年 2月 21日,共欠利息 294938.36元。自 2019年 2月 22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 2%计算)。二、被告苏宏永、张海蓉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嫦娥支付律师服务费 150000元。三、被告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黄嫦娥的其他诉讼请求。
- -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75920元,由被告苏宏永、张海蓉、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黄嫦娥已预付)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253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