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142号 | 失信人 | 沈建军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42622197211121578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沈建军、曹枥文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 7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胡万祥借款本金人民币18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拖欠的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5%计,从2018年4月16日起计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沈建军、曹枥文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75日内共同向原告胡万祥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73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04元(原告已预付),因调解减半收取13052元,由被告沈建军、曹枥文共同负担;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沈建军、曹枥文共同负担。被告沈建军、曹枥文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75日内共同向原告胡万祥支付上述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5192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9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