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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军(证件号:342622197211121578)
  发布时间:2020-09-23 15:54:41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1142号
失信人
沈建军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342622197211121578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沈建军、曹枥文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 7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胡万祥借款本金人民币18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拖欠的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5%计,从2018年4月16日起计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沈建军、曹枥文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75日内共同向原告胡万祥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73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04元(原告已预付),因调解减半收取13052元,由被告沈建军、曹枥文共同负担;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沈建军、曹枥文共同负担。被告沈建军、曹枥文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75日内共同向原告胡万祥支付上述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9-23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民初5192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9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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