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101号 | 失信人 | 许云涛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45221197908274118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判令被告许云涛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6145.2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截止至2019年5月10日为23706元,并应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判令被告许云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5000元;判令被告许云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90元;判令原告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有权对登记在被告许云涛名下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40号半岛蓝湾二十一层21D房(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451851号)中第一顺位债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剩余抵押物折旧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4672.77元、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1644.27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许云涛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6162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